纪委官员司机称能帮人说情受贿12万

2014年03月14日17:02  新安晚报

  尚某,今年44岁,安庆市望江县人。2000年4月至2011年11月,在马鞍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担任聘用制驾驶员,2008年6月至2011年11月担任市纪委原主要领导专职驾驶员,2011年12月后在马鞍山市博望交通运输局工作。

  公诉机关指控称,尚某在担任时任市纪委主要领导专职驾驶员期间,作为与主要领导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市纪委主要领导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马鞍山市围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及挂靠该公司承揽工程的李某某、黄某某等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上述请托人所送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2万元。

  证人称都是看领导面子

  开庭时,尚某对起诉书的指控供认不讳,当庭未作辩解。

  2010年4月17日,马鞍山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向市建管处送达2010年第4号转办函,建议市建管处对采石河路市政化改造工程中出现的涉嫌串标一事依法予以处理。事情发生后,该公司辗转找到尚某帮忙。本来这两家公司应该被处以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结果因为尚某的请托也改成了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事成之后,尚某收受了现金5万元。另外一起案件,尚某也是受人之托为人办事,之后又收受了现金7万元。

  庭审中,尚某当时所找的赵某某在证言中这样表示:“实际上我跟小尚并不熟,他因为这件事找我让我尽可能给围屏公司一些关照。他是某书记的驾驶员,从给某书记面子的角度讲,能关照的话也应该关照小尚一点。”

  追缴违法所得并判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尚某自2008年6月起,担任市纪委主要领导的专职驾驶员,直至2011年11月,被告人尚某在三年多的时间里,与市纪委主要领导接触密切,彼此之间关系的亲密程度远胜于其他普通社会人群,属于“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范畴。

  法院认为,尚某作为市纪委主要领导的专职驾驶员,作为与该领导关系密切的人,其利用该领导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请托人贿赂款共计1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最终,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判处尚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万元,其违法所得12万元也被依法追缴。

  本报星级记者 袁星红

  作为一名司机,他的工作主要是为人开车,可为谁开车,情况就大不相同。马鞍山市一领导司机尚某就充分利用了为“领导开车”的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他人贿赂。昨天,新安晚报、安徽网记者从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获悉,尚某因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判刑。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原标题:收钱帮说情,领导司机被判利用影响力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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